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坚持和完善党代表大会制度,更好地发挥党代表大会代表在学院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院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浙江省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普通高院党代表任期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党代表)。党代表按照党内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第三条 任期制
党代表实行任期制。党代表每届任期与党代会当届届期相同。如下一届党代会提前或者延期举行,其代表任期相应改变。党代表在党代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章 党代表的权责与义务
第四条 党代表的权利职责
党代表有下列权利与职责:
(一)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议学院党委、纪委的工作报告;
(二)在党代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
(三)在党代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了解学院党委、纪委以及所在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
(五)对学院就办学方向、指导思想、政策制度、民主管理、科学决策、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等事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党委、纪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七)参加党代会、学院党委或者所在单位党组织组织开展的活动;
(八)参与干部的选拔和考察;
(九)受党代会、学院党委或者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五条 党代表的义务
党代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学院党代会精神,模范遵守党的章程、党内各项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密切联系党员和群众,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学习中发挥表率作用;认真行使职权,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不利用代表身份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三章 党代表履行职责的工作制度
第六条 党代表提案制度
党代会召开期间,党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出属于党代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一)提案应一事一案,有案由、案据和建议措施;
(二)党代表3名及以上联名可以向大会提出提案;
(三)代表提案应当在党代会规定时间内送交提案工作组;
(四)提案工作组负责审查与协调提案工作;
(五)提案工作组收到代表提案后,按照中国共产党浙江经贸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工作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六)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可以在提案正式立案前要求撤回提案。提案立案情况将由提案工作组书面通知提案人。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提案,提案工作组将按建议或代表来信交相关部门处理;
(七)提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党代会上报告,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七条 党代表提议制度
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提出属于党代会和学院党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一)提议应当一事一议,内容明确具体;
(二)代表提议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受理和审核;
(三)经审核受理的提议,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及时转交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答复。承办单位在接到转交的代表提议后的1个月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个别情况复杂的,经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同意,可以延长至3个月内答复。
(四)对经审核不作为提议受理的,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书面告知代表。
第八条 党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
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学院党委会、纪委会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有关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
第九条 重要情况向党代表通报制度
学院党委对学院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党的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学院党委作出的重要决策等党内重要情况,除必须保密的以外,应当通过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电子邮件、网上公布等形式,向党代表通报。
第十条 重要事项征求党代表意见制度
党代会召开前,学院党委应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印发书面征求意见稿等方式,征求本届党代表和下一届党代表对学院党委、纪委报告稿的意见;学院党委领导班子召开民主生活会或者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前,应当征求党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党代表参与干部监督和选拔制度
(一)党代表参加干部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党代表根据学院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安排,参加对学院或本单位干部的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对学院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
(二)党代表根据党委和所在单位党组织的安排,参与干部选拔中的面试、民主推荐和考察等工作,中层干部提任考察时组织部门应听取其所在单位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过程中可邀请党代表担任面试评委。
第十二条 党代表调研、监督制度
党代表受党代会或党委的委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调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涉及党代会和党委授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进行调研、督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党委和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要积极发挥党代表在党建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三条 党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
党代表应当与所在单位的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沟通,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代会精神,了解党的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反映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党代表联系基层党员和群众可以采取调研走访、民主恳谈、电话联络、网上交流等方式进行。党员、群众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向党代表反映情况并了解代表开展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党代表学习培训制度
学院党委和党代表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围绕增强代表意识、提高代表履职能力加强党代表的学习培训。代表的学习培训工作应当纳入党员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代表在任期内参加集中学习培训不少于一次。
第十五条 党代表接受监督制度
党代表每年必须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履行代表职责的情况,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党员通报,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第四章 代表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六条 党代表履职的时间和场地保障
党代表参加党代会或学院党委安排的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时间和场地保障,提供相应的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党代表履职的经费保障
学院根据党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需要,在每年年度预算中设立专项经费,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党代表履职的组织保障
学院党委建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负责代表联络服务、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党代表联络办公室设在组织部,由组织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一)为党代表开展工作提供服务;
(二)对党代表的提议进行审核,对提案、提议的办理进行协调和督促检查;
(三)负责党代会闭会期间党委安排的党代表活动等有关工作;
(四)承办党代会闭会期间党代表资格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负责党代表任期制具体工作制度的研究起草;
(六)做好党代会或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党代表履职规范
党代表在通过资格审查后,即获得代表资格,由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配发《代表证》。代表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代表证。
第二十条 党代表履职的制度保障
各级党组织和各部门必须尊重、保障党代表的权利。对有义务协助代表开展工作而拒绝履行义务的党组织和党员,学院党委将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对妨碍代表开展工作或者对代表开展工作进行打击报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代表补选
第二十一条 党代表资格终止、停止和暂停
党代表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或停止:
(一)受留党察看以上处分的;因出国(境)定居或者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等原因被停止党籍的;辞去代表职务被接受的;代表死亡或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党代表职责的;
(二)代表因正式组织关系迁出或者工作需要等原因调离学院的;
(三)代表因涉嫌违反党纪国法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暂停代表资格。上述情形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终止代表资格或者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
第二十二条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和暂停的程序
党代表资格的终止、停止或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经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审查核实后,报学院党委研究决定。学院党委委托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书面通知代表本人、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基层党组织。
第二十三条 党代表的补选
党代表缺额一般不进行补选。如确因工作需要补选的,经原选举单位提名,按规定程序进行选举,并由学院党委予以确认。补选个别党代表可采用等额选举。补选后的代表总数不得超过本届代表名额。
第二十四条 党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补缺
党代会代表团团长的代表资格终止或无法行使团长职责的,由代表团副团长代行团长职责,或视情况进行补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解释与试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本办法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